依據《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47號】【國稅函(2009)20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産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後,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企業以後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衝減各項準備金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