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單位在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不屬於法定可以免稅的過節費時,應按上述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單位在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不屬於法定可以免稅的過節費時,應按上述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