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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在向攤位承租人收取租賃費時,另代有關單位收取了一筆物業費,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但並未併入營業收入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在檢查時,要求該企業補徵營業稅及附加、加收滯納金並處以相應罰款。請問作法對嗎?

發佈時間:2010-04-0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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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機關的作法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三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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