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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實上述項目的油氣資源稅的減徵政策?

發佈時間:2011-01-2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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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規定,對開採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的納稅人按以下辦法計徵資源稅:根據納稅人以前年度符合《通知》第六條規定的減稅條件的油氣産品銷售額佔其全部油氣産品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其資源稅綜合減徵率及實際徵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徵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徵幅度×5%)÷總銷售額

  實際徵收率=5%-綜合減徵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徵收率

  納稅人具體的綜合減徵率和實際徵收率暫按下表執行。

  新疆區內各油氣田原油 天然氣資源稅實際徵收率表

  油氣田名稱 綜合減徵率 實際徵收率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0.37% 4.63%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0.25% 4.75%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裏木油田分公司 0.04% 4.96%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1.73% 3.27%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開發中心 0 5%

  對油氣企業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暫按綜合減徵率的辦法,是一個各方面都認同的可行辦法,因為許多油氣田公司都是跨省、跨地區作業,加之三次採油等減稅項目與常規採油的劃分專業、技術性強,基層稅務機關對各種油氣減免稅項目的情況及數量變動掌握和核實難度較大,實行綜合減徵率可以減少納稅人和基層稅務部門的工作量,提高徵管效率,便於油氣資源稅相關項目減稅政策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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