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境外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在對外付匯時按規定代扣代繳了增值稅,是否可以進項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上述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否則,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