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是否不再繳納消費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的規定,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是否不再繳納消費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的規定,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