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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 |
原《計稅辦法》 |
新《計稅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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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象和範圍 |
第二條規定,凡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戶。 |
第二條規定,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包括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産經營的個體工商戶;2.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從事辦學、醫療、諮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3.其他從事個體生産、經營的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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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納稅人 |
無表述。 |
第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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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個人所得稅計算原則 |
第五條規定,個體戶的各項收入應當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 |
第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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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稅收和會計差異處理方法 |
無表述。 |
第六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個體工商戶會計處理辦法與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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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口徑 |
第三條規定,個體戶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據此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
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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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收入總額的確定 |
第四條規定,個體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産經營以及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産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産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
第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産經營以及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産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産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這裡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産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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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成本費用 |
第六條規定,成本、費用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産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
第九條規定,成本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第十條規定,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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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稅金和其他支出扣除 |
無表述。 |
第十一條規定,稅金,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個體工商戶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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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産損失扣除 |
第二十四條規定,資産損失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扣除。 |
第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個體工商戶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産,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當期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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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收益性和資本性支出 |
無表述。 |
第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産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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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得扣除項目 |
第三十二條規定,個體戶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資本性支出,包括: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以及其他資産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 |
第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個人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與取得生産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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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家庭生活混用費用扣除 |
第三十一條規定,個體戶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生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於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准予扣除。 |
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産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産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産經營有關費用,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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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存貨和凈資産扣除 |
無直接表述。 |
第十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轉讓資産,該項資産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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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資薪金與“三費”扣除 |
第十三條規定,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和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個體戶業主的工資不得扣除。 |
第二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第二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上述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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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五險一金”和商業保險扣除 |
第十八條規定,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財産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養老、醫療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
第二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第二十三條規定,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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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利息支出扣除 |
第十五條規定,個體戶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扣除。 |
第二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産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産的成本,並依照規定扣除。第二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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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匯兌損失扣除 |
無直接表述。 |
第二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産、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産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産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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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宣傳費支出扣除 |
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其提供合法憑證或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其收入總額5‰以內據實扣除。 |
第二十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産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産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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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固定資産租賃費扣除 |
第二十二條規定,個體戶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租入固定資産而支付的費用,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以融資租賃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約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後一筆租金後,該固定資産即歸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資産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入固定資産價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即因生産經營需要臨時租入固定資産,租賃期滿後,該固定資産應歸還出租人)租入固定資産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
第三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産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産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産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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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開辦費支出扣除 |
第十四條規定,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産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産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並自開始生産經營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額扣除。 |
第三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産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産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産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産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開始生産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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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研發費用稅前扣除 |
第二十三條規定,個體戶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准予扣除;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以及購置費達到固定資産標準的其他設備,按固定資産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
第三十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准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産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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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産處理 |
第三十三……四十一條規定。 |
第三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資産的稅務處理,參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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