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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之前持有一套房子,後來買入一套新房之後將原家庭唯一住房出售。目前出售的那套房産已辦理了過戶,但産證還沒有變更到下家名下,尚未辦理個人房産稅重新認定的手續,期間繳納了房産稅,是否可以退還?

發佈時間:2017-12-2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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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滬府發〔2011〕3號文規定,房産稅徵收對像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政策規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後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的房産稅,可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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