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推行有獎發票試點工作的工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的有關規定,第二次開獎兌獎時,兌獎者應提供身份證明、有獎發票系統採集的手機號碼、中獎發票,供稅務機關核對。中獎發票為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應提供中獎發票的發票聯原件;中獎發票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應提供中獎發票版式文件的列印件。由兌獎者簽字確認後,兌獎者身份證明複印件、中獎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或版式文件的列印件,留存稅務機關備查。兌獎者應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對其提供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合法的書面委託材料和受託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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