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的有關規定,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請參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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