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1年7月19日第600號)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説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前款所説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98號)規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後,從第六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後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並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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