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5〕44號)第三條規定,凡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用、佔用、拆遷、徵收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其成交價格中不超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核定的補償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的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根據上海市規定,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拆遷的,應該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文件規定,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提出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應當向市房地資源局提出申請。因此,若協議拆遷行為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在向拆遷實施單位提供拆遷許可證後再向區稅務局提出契稅減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