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162號)的第二條的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論納稅人是否已被扣繳稅款,或是納稅人自己已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過,凡在一年內全部收入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都應當再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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