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的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附件材料:
(一)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二)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五)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説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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