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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12期)

發佈時間:2018-05-2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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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回應關切

名稱: 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12期)

  一、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是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二、紅字專用發票開具條件及如何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以下簡稱《資訊表》,詳見附件),在填開《資訊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應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轉机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銷售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資訊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資訊表編號”的《資訊表》,並將資訊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資訊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資訊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資訊表》電子資訊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資訊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三、增值稅稅率調整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率如何調整?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同時,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貨物和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四、2018年5月1日後增值稅稅率是否有調整?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産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産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第四條規定,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五、現在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六、查賬徵收的企業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及填報説明第五條規定,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七、增值稅申報表應當如何填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填寫相關申報表。

 

  八、增值稅稅率降低何時執行?稅率降低前開具的發票,稅率調整後還能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嗎?稅控系統需要進行什麼操作?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第六條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具體徵管及其他執行細則問題,建議納稅人及時關注最新文件,以後續文件要求為準。

 

  九、5月1日開始,哪些行業的增值稅稅率會下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十、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十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是多少?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第三條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十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法律責任嗎?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面,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另一方面,按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應當如何歸集和計算可以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二、研發費用歸集

  ……

  (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十四、進行所得稅申報時,應如何處理系統推送的“政策風險提示”?

  根據《關於2017年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功能上線的通知》(滬稅所便〔2018〕75號)的規定,

  1.納稅人在網際網路上填報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後,選擇“政策風險提示”,系統即對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表數據和資訊進行風險掃描,並在很短時間內將風險提示資訊推送給納稅人;

  2.針對系統推送的風險提示資訊,由納稅人自願選擇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確定是否調整、修改、補充數據或資訊,也可以直接進入納稅申報程式;

  3.納稅人完成風險提示資訊修正後,可以再次選擇“政策風險提示”,查看是否已經處理風險提示問題,也可以直接進入納稅申報程式。

 

  十五、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所發放的離職補償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十六、若5月1號以前發生的業務已開具發票,5月1號後發生銷貨退回,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十七、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地發生遷移後,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能否繼續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二、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在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見附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三、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後,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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