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零申報,隨增值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是否需要進行零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理簡並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第二條的規定,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於零申報。
二、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是否有車船稅稅收優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交通運輸部關於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四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一、對節能汽車,減半徵收車船稅。
(一)減半徵收車船稅的節能乘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排量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乘用車);
2.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具體要求見附件1。
(二)減半徵收車船稅的節能商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天然氣、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輕型和重型商用車);
2.燃用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2、附件3。
二、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於車船稅徵稅範圍,對其不徵車船稅。
(二)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2.符合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4;
3.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5;
4.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在産品品質保證、産品一致性、售後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6。
(三)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船舶應符合以下標準:
船舶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為純天然氣發動機。發動機採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熱值佔全部燃料總熱值的比例不超過5%的,視同純天然氣發動機。
……
八、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三、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的扣除費用什麼時候可以開始執行5000元/月的扣除標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
四、本公司2018年6月增加了註冊資本,會計上已計入實收資本科目,請問需要繳納印花稅嗎?按照多少的稅率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2018年6月會計上已計入實收資本科目的,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規定,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五、如何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以下簡稱《資訊表》,詳見附件),在填開《資訊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應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轉机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銷售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資訊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資訊表編號”的《資訊表》,並將資訊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資訊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資訊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資訊表》電子資訊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資訊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六、個稅改革後的扣除費用標準?10月份發放9月份的工資是否可以按新的減除費用扣除?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 一、關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稅率問題
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並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
七、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現將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範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