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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44期)

發佈時間:2019-01-3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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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回應關切

名稱: 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44期)

  一、2019年企業孵化服務是否有免征增值稅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第一條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甲單位銷售貨物給乙單位,乙單位因延期付款另付給甲單位一筆利息,按貸款服務交增值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應作為銷售貨物的價外費用同貨物一併徵收增值稅。

 

  三、我單位是從事廣告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如果第四季度的銷售額不超過2萬,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否有減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企業取得的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加蓋不清,又重新加蓋了一個,票面存在二個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綜上,因發票專用章加蓋不清重復加蓋的發票,可正常使用。

 

  五、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也需要加蓋發票章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因此,專用發票記賬聯不需要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六、以不動産、無形資産投資取得股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條的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

  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企業將不動産、無形資産對外投資,取得被投資方股權的行為,屬於有償轉讓不動産、無形資産,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七、我公司銷售固定資産適用3%減按2%的簡易計稅方法,現可否放棄減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付款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現在10位代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還可以使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第一條規定,調整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和聯次,其中04代表二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05代表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5〕34號)第一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九、企業使用員工個人的私有車輛,並簽訂了合同,內容包括油費、過路費、保養費等由企業負擔,請問這種情況下發生的費用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租賃期內,因該車輛發生的與企業生産經營有關的費用可以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例如:租金、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

  但車輛購置稅等與企業生産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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