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2018年購買單位價值8萬元的小汽車,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
綜上,企業2018年購買單位價值8萬元的小汽車,允許選擇加速折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塗料是否需要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第一條規定,為促進節能環保,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將電池、塗料列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具體稅目註釋見附件),在生産、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徵收,適用稅率均為4%。
三、我是一個個人,現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稀土企業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發票有什麼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稀土企業開具的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稀土企業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發票有關要求:
(一)銷售稀土産品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發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欄內容通過系統中的稀土産品目錄庫選擇,“單位”欄選擇公斤或噸,“數量”欄按照折氧化物計量填寫,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列印“XT”字樣。
稀土産品目錄庫由稅務總局會同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維護。
(二)銷售稀土産品以及其他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分別開具發票。銷售稀土礦産品和稀土冶煉分離産品也應當分別開具發票,不得在同一張發票上混開。
不得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每張專用發票最多填列七行貨物或應稅勞務。
五、取得不徵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不徵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六、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需同時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第二條規定,境外投資者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資者採取上述投資行為所投資的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二)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週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産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第九條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同時廢止。境外投資者在2018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適用本通知,已繳稅款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
七、企業支付給法人的借款利息能進行列支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應當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八、2019年1月1日起,孵化器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産、土地,有沒有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資訊技術、鑒證諮詢服務。
九、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是否需要備案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産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産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産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産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十、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在什麼期限內進行認證(稽核比對)?
(一)若是在2017年7月1日之後開具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二)若是在2017年7月1日之前開具,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即應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稽核比對)。
十一、納稅人如何辦理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0號):
第十九條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端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資訊。
第二十條納稅人選擇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通過遠端辦稅端選擇扣繳義務人並報送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接收的扣除信息辦理扣除。
(二)納稅人通過填寫電子或者紙質《扣除資訊表》直接報送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將相關資訊導入或者錄入扣繳端軟體,並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扣除資訊表》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章)後分別留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選擇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過遠端辦稅端報送專項附加扣除資訊,也可以將電子或者紙質《扣除資訊表》(一式兩份)報送給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
報送電子《扣除資訊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列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後,一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資訊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後,一份退還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十二、2019年以後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三、在本市有住房貸款利息,同時也在本市租房,可以選擇住房租金扣除嗎?
不可以,只能選擇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才可以。
十四、2019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工資薪金每月如何計算預扣預繳稅額?計算公式是什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六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詳見61號公告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餘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餘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後餘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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