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房屋産權所有人為甲,房屋租賃給仲介公司後,再由仲介公司轉租給納稅人,租賃合同齊全,此類情況納稅人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出租方資訊應填寫産權所有人還是仲介公司?
如果與出租方簽署了規範租房合同,可根據租金定額標準進行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或者出租方單位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租賃起止時間等資訊。出租方資訊應填寫與納稅人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方資訊。
二、1月份申報稅款所屬期12月的個人所得稅,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應使用2018版還是2019版的?
應使用2018版申報。
三、與房東簽訂的租房協議未在房管所備案,是否滿足住房租房專項附加扣除條件?
目前未有相關政策規定房租合同或協議需要備案。納稅人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即可。
四、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但是本月還未開始還貸,首次還貸時間如何填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住房貸款利息。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首次還款日期,填寫住房貸款合同上註明的首次還款日期。
五、婚後兩方共同購買的住房,發生的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夫妻雙方各按50%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條規定,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因此,婚後兩方共同購買的住房,只能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六、婚前由一方購買的住房發生的貸款利息,婚後是否可以由另一方申報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專項附加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條規定,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因此,婚前一方購買住房發生的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由另一方扣除。
七、居民個人有哪些渠道可以填報專項附加扣除資訊?
四個渠道:(一)自行在“個人所得稅”APP填報(二)自行在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網頁報送(三)自行到辦稅服務廳報送給稅務機關(四)提交給扣繳單位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軟體或者到辦稅服務廳報送。
八、員工沒能及時將專項附加扣除資訊提交給扣繳義務人,可不可以下個月補報?
扣繳義務人根據員工提交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按月計算應預扣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納稅申報。如果員工未能及時報送,也可以在以後補報,由扣繳義務人在當年剩餘月份發放工資時補扣,不影響員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九、首套房的貸款還清後,貸款購買的第二套住房時,銀行仍舊按照首套房貸利率發放貸款,首套房沒有享受過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根據《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如納稅人此前未享受過住房貸款利息扣除,那麼其按照首套住房貸款利率貸款購買的第二套房,可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十、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提升到10萬元以下免增值稅了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十一、小型微利企業現在企業所得稅怎麼計算?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