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表留抵稅額欄次帶出不來金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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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年1月1日開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需要更換發票監製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繼續使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屬於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不需要更換發票監製章,納稅人前期領用的發票可繼續使用。
三、住房貸款利息支出表格中有一項“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貸款,且婚後分別扣除50%”,如何選擇?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若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並均為首套住房貸款,且婚後選擇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的,選擇是,否則選否。
四、本月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提示未到法定申報期怎麼辦?
使用扣繳客戶端辦理扣繳申報時,2019年1月份申報的應為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的個人所得稅,2019年1月份支付所得並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應當在2019年2月份辦理申報。
五、個稅APP填寫完專項附加扣除資訊後,選擇推送至扣繳義務人和綜合申報有什麼區別?
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申報方式,如納稅人選擇“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則納稅人任職單位可以接收到納稅人所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並在預扣預繳中享受扣除額度。如納稅人選擇“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則納稅人任職單位不能接收納稅人所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無法在預扣預繳中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額度,需要納稅人在次年匯算清繳時自行報送並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額度。
六、對有兄弟姐妹、但已經過世目前僅剩納稅人一人的,能否按照獨生子女標準扣除?
可以按照獨生子女扣除。
七、扣繳義務人申報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部分納稅人選擇併入綜合所得、部分納稅人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規定,關於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於不同的納稅人來説,可以部分選擇併入綜合所得,部分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八、納稅人多繳了稅款然後辦理的退稅,現在進行退稅,應該填在報表的什麼位置?是填在報表上期末留抵稅額欄次嗎?
期末留抵稅額是本期進項大於銷項,留到以後抵扣的,退稅在申報表上不顯示。
九、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最新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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