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所得稅中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的定義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西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徵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按月換算後的非居民個人月度稅率表(見附件2《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計算應納稅額。其中,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3.非居民個人如何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非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非居民個人按規定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而未實際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條規定追補扣除。
4.非居民個人在中國有兩處以上收入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第六條規定:“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5.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稅款扣繳方法是否需要更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資訊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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