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需要異地預繳增值稅,若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是否還需要預繳稅款?
答: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前無需預繳稅款。
2.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機票款進項稅計稅基礎為(票價+燃油費附加),民航基金等其他費用是否可以作為進項稅的計稅基礎?
答: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中,票價、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展基金是分別列示的。其中,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增值稅遵循“徵扣一致”的基本原則,上環節徵多少,下環節扣多少,上環節不徵稅,下環節不扣稅。因此,民航發展基金不應納入進項抵扣的範圍。
3.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裡50%是否包含本數?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這裡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也就是説,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於50%的納稅人,不屬於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4.納稅人提交加計抵減聲明後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能否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更正申報或者補計提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因此,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並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以後的申報期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
5.我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由於2020年不符合條件,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因此,如果納稅人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無論該納稅人2020年是否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均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