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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租房屋相關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1-09-2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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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中住房租賃企業的具體規定?

  答:本公告所稱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2.住房租賃企業對個人出租住房計算繳納增值稅有何最新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對房産稅徵收有何新規?

  答: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産稅。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4.有哪些情況對租賃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 ?

  答: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軍隊空余房産租賃收入,免征增值稅。

  5.企業出租房屋取得一次性收入,企業所得稅上如何確認收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産、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産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採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6.企業出租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企業出租房屋簽定的租賃合同屬於財産租賃合同,需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0.1%。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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