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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年度匯算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2-05-30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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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每個月都是由公司正常代扣代繳個稅的,也需要做年度匯算嗎?

  答: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複雜,無論採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産生“差額”,就需要通過年度匯算進行調整。

  首先,我們來看,什麼是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年度匯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匯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2.有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答:一般來講,只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及其解讀,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有如下幾方面:

  (一)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這幾類納稅人是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

  3.為什麼全年一次性獎金有兩種計稅方式?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也可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財政部、稅務總局2021年第42號公告,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在2021年度匯算中納稅人可以享受哪些專項附加扣除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下列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上述(一)(二)類為個人所得稅中納稅人可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其中,除大病醫療外,其他5項專項附加扣除,只要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符合其中的一項或多項扣除條件時,就可以向工資薪金的扣繳單位填報相關資訊,在平時預扣預繳階段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或者納稅人年度內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其他專項附加扣除,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填報相關專項附加扣除資訊、享受扣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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