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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2-07-1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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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的職工醫療費用可以作為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對於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其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屬於職工福利費支出;已實行醫療統籌(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其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

  2.企業每年組織員工進行體檢,發生的體檢費用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發生的職工體檢費用屬於職工衛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3.企業因行業需要聘用了大量大學實習生和臨時工,發放給他們的福利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企業將資産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視同銷售進行處理,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産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産、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産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産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産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産,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用途。因此,企業發生將貨物、財産、勞務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産或者提供勞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産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5.企業為員工提供集體宿捨得支出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企業為職工住房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為員工提供集體宿捨得支出,屬於企業為員工提供的用於住房方面的非貨幣性福利,可以作為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舉例1:某境內居民企業2021年發生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支出200萬,職工福利費用發生35萬,稅前准予扣除多少?

  解析: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35萬,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200*14%=28萬),准予扣除。雖然職工福利費實際發生額35萬,但稅前准予扣除28萬。

  舉例2:某境內居民企業2021年企業發生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支出250萬,職工福利費用發生20萬,稅前准予扣除多少?

  解析: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250*14%=35萬),准予扣除。企業職工福利費實際發生額20萬,小于35萬,稅前准予扣除20萬。

  舉例3:某境內居民企業于2021年計提福利費25萬元,未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當年實際發生福利費支出為20萬,其他5萬元為已計提並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但未實際發生。該公司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對5萬元未實際支出的福利費作納稅調整嗎?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業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據實扣除,對於5萬元未實際支出的福利費,企業應當調整相應應納稅所得額,並補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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