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發現需要對部分進項稅額轉出,請問是否需要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進行調整?
答:不需要,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涉及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為減輕納稅人退稅核算負擔,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上述計算期間內發生的進項稅額轉出部分無需扣減。
2.我是一家製造業企業,請問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和當月增值稅申報有無先後順序、時間限制?
答: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留抵退稅。
3.我公司在當月申報期內即符合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條件,因經營出口貨物業務又適用免抵退辦法,可否同時申報?
答:可以,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報辦理留抵退稅。
4.企業在當月申報期內同時申報了免抵退和留抵退稅,稅務機關在辦理時是否會有先後順序?
答: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5.我在為公司申報增值稅留抵退稅時,發現當月增值稅申報的期末留抵稅額有誤並立即進行了更正申報,請問是否會對增量留抵退稅申報産生影響?
答: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