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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相關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2-08-31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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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們企業在境外簽訂關於境內業務的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2.我企業在簽訂合同中列明增值稅稅款,請問計算印花稅時需要包括增值稅稅款嗎?

  答:(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産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産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規定的哪些憑證是免征印花稅?

  答:(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産資料或者銷售農産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産所有權人將財産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産、支援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徵或者免征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我公司是境外企業,現需要在境內繳納印花稅,應該如何繳納?

  答: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産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産産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5.我公司簽訂應稅合同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如何確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答:應稅合同、應稅産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後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後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後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6.企業近期有房産買賣,應當如何進行印花稅申報?

  答: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進行財産行為稅綜合申報。

  7.我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未列明貨款金額,並和對方企業約定實際結算時再確定金額,請問如何進行印花稅申報?

  答: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8.我是一家上海企業,今年三季度將有多次買賣房産行為,在印花稅申報時可否選擇按季申報?

  答:可以,本市應稅産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因經常書立産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後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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