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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印花稅相關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2-12-1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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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什麼金額確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二)的規定:應稅産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産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第六條的規定: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産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2.納稅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應該何時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二)的規定: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3.納稅人轉讓其未全額實繳出資的股權份額,印花稅計稅依據如何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四)的規定: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産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後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

  因此,納稅人應在合同中列明認繳後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

  【舉例】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分別列明:1.已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産權轉移書據”股權轉讓的金額。2.未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出資資格”的轉讓金額。

  甲某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對應註冊資本認繳份額1000萬,已實繳金額為500萬。

  甲某與乙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A公司100%股權的轉讓價為600萬元。本次股權轉讓完畢後,轉讓方不再承擔對目標公司的任何出資義務,受讓方履行標的股權中認繳但未實繳500萬的出資義務。其中已實繳出資500萬部分對應的轉讓價款為550萬;未實繳出資500萬部分對應的轉讓價款為50萬。

  根據上述協議,本次股權轉讓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列明的已實繳出資部分的轉讓價款550萬。

  4.個人股權轉讓的印花稅是否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減半徵收優惠?

  答:個人轉讓非上市(掛牌)公司股權,應按産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可以享受減徵優惠政策。

  如個人轉讓上市公司(掛牌)股權,屬於證券交易印花稅範疇,不納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減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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