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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繳納印花稅相關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3-01-05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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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築企業簽訂混合銷售或者兼行銷售印花稅如何繳納?

  答:《印花稅法》第九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並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在施工企業中簽訂混合銷售或者兼行銷售的合同非常多,比如採購空調的合同,裏面往往會約定空調的購買價格和安裝費用,這雖然屬於同一應稅憑證,但是對應的稅目卻不同,在日常的管理和申報時要注意不同稅目導致的稅率和稅額問題。

  2.建築企業購貨不簽訂合同,只是用訂貨單的方式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二(二)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係、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施工企業的項目部為了方便,往往會不簽訂合同,只是用訂貨單、要貨單的形式採購物資,這種採購行為雖然未簽訂買賣合同,但並不影響印花稅的徵收。

  3.建築企業收到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二(四)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於印花稅徵收範圍:1、人民法院的生傚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4.聯合體合同涉及的建築企業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法》第十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施工企業很多時候存在聯合體投標或者是單一法人下的總承包工程,比如設計施工一體化的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屬不同企業,這種情況應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5.建築企業簽訂了建設週期較長、未確定金額的建設工程合同,印花稅如何繳納?

  答:根據《印花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因此,該建築企業應在簽訂未確定金額的建設工程合同後的首個納稅申報期進行零申報;在實際計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乘以萬分之三的稅率計算繳納建設工程合同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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