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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戶相關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3-01-1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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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麼是非正常戶?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製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2.非正常戶的認定流程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三條規定:(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即: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並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3.企業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會公示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應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媒體上公告非正常戶。納稅人為企業或單位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

  4.非正常戶能正常開具發票嗎?

  答:不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規定: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5.企業收到且已申報抵扣的非正常戶開具的發票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規定:“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6.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7.非正常戶該如何解除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三條規定: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並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8.稅務屬於非正常戶登出還需要辦理登出手續嗎?

  答:非正常戶登出不代表稅務已登出,若發生稅務登出情形的,在辦理稅務登出前,請先解除非正常狀態。

  9.非正常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能重新申請辦理新的稅務登記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21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加強非正常戶異地協作管理。稅務機關要加強非正常戶資訊交換,形成對非正常戶管理的工作合力。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後,方可申報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

  10.被認定為非常戶,會影響到納稅信用評價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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