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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稅相關問答

發佈時間:2023-02-1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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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屬於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這裡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應按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二條、第十二條

  2.上海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標準是多少呢?

  答:上海市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

  佔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當地耕地佔用適用稅額,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徵收。即在崇明區佔用基本農田的按每平方米49.5元徵收,其他各區按每平方米69元徵收。

  文件依據:《關於本市耕地佔用稅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滬財發〔2019〕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六條

  3.耕地佔用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耕地佔用稅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X適用稅額

  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第一條

  4.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麼確認?

  答: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未經批准佔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其實際佔地的當日。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第五條

  5.臨時佔用耕地是否需要交納耕地佔用稅?

  答: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佔用耕地,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綜合上述規定申請退稅的納稅人,可以憑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稅收完稅證明等資料,到耕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退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第十條

  6.耕地佔用稅有哪些優惠嗎?

  答:1.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佔用耕地,免征耕地佔用稅。

  2.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3.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佔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佔用稅。

  4.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佔用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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