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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相關問答

發佈時間:2023-03-27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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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納稅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僅註明了增值稅稅率和含稅金額,但未註明增值稅稅額,是否可以自行換算出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五條規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因此,未註明增值稅稅額,應以合同列明的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

  2.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既包括貨物運輸合同又包括倉儲業務,應如何計算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九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並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公司簽訂的合同若分別列明貨物運輸費用和倉儲費,應分別以萬分之三和千分之一的稅率計算繳納運輸合同印花稅;若未分別列明金額,則應從高適用千分之一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3.公司跟境外企業簽合同,要幫境外企業代扣代繳印花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産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産産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銷售農産品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徵收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産資料或者銷售農産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另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四條規定,關於免稅的具體情形:

  (一)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每人平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家庭農場,具體範圍為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以農場生産經營為主業,以農場經營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産經營,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

  因此,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銷售農産品簽訂的買賣合同符合上述文件規定條件的,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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