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一家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的原戶主,現正在辦理變更經營者,請問變更後原定期定額的徵收方式還可以沿用嗎?
答:對於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原經營者應當在變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登出規定清稅。
經營者變更之後,定期定額予以保留。新經營者應繳稅款從原經營者清稅的次日起延續。如果原經營者清稅時點在稅款屬期當中,未繳納整個屬期稅款,新經營者在稅款屬期結束後,通過更正申報方式補充申報繳納當期稅款。如果原經營者清稅時點在稅款屬期最後一日,已完整繳納整個屬期稅款,新經營者自下一個稅款屬期開始正常申報納稅。
2.我是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在完成經營者變更後,一般納稅人資格是否可以延續?
答: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後,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延續,稅控設備在完成數據同步後可繼續使用。
3.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如果發生變更,銀稅三方(委託)劃繳稅款協議應當如何處理?
答:已辦理過資訊確認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經營者的,原銀稅三方(委託)劃繳稅款協議即中止。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後,新經營者需簽訂銀稅三方(委託)劃繳稅款協議等後續事項。
4.我想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登記,請問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時需要攜帶哪些資料?
答:個體工商戶提出變更經營者申請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一)變更雙方經營者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二)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三)未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應同時繳銷原《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或《臨時稅務登記》正本、副本)。
經辦人已經在稅務機關完成實名採集的,無需提供身份證件複印件,在完成實名驗證後即可以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5.我近期想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請問大概需要多久辦結變更程式?
答:對申請變更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符合以下條件的,稅務機關即時辦結變更程式:(一)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二)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未領用發票或者已繳銷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不存在其他未辦結事項的。
不符合上述即時辦結條件的,稅務機關參照稅務登出一般程式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未繳銷發票、未結清稅款、處於稅務檢查狀態或者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具體事項並予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