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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稅費優惠政策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3-06-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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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是一家個體工商戶,每月發生的工資支出是否可以在生産經營所得中扣除?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我是剛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我購買用於家庭日常出行的小汽車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産經營所得中扣除呢?

  答:不可以。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3.我以個體戶的形式經營了一家超市,購進的貨物有一部分也會用於家庭支出,無法劃分,應該如何進行生産經營所得稅前扣除呢?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産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産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産經營有關費用,准予扣除。

  4.我是一家個體工商戶,招聘員工後,給員工和業主本人購買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是否都可以在生産經營所得中扣除?是否有扣除限額規定?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5.我今年新註冊了一家個體工商戶,徵收方式為核定徵收,是否可以享受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呢?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援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徵收方式,均可享受。

  6.我名下註冊了多家個體工商戶,還能否享受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呢?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援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規定,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併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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