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一名在校大學生,暑假期間在公司實習,取得的實習工資應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並預扣預繳稅款。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在本單位開始實習月份起至本月的實習月份數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按照2018年第61號公告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
2.我是一名應屆畢業生,2023年6月畢業並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此前從未取得過工資或者勞務報酬,我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扣除從年初開始計算的累計減除費用(5000元/月)。
《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沒有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或者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居民個人。在入職新單位前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在內。如果納稅人僅是在新入職前偶然取得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則不受影響,仍然可適用該公告規定。
您在2023年6月畢業後進入某公司工作,公司發放6月份工資、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30000元(6個月×5000元/月)。
3.我今年6月畢業後進入公司工作,參加的舞蹈興趣培訓班是否可以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請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佈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上述培訓之外的花藝、舞蹈等興趣培訓不在扣除範圍內。
4.我是一名應屆畢業生,2023年6月份畢業後自己創業,在上海設立了一家個體工商戶,請問是否可以享受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答:可以。根據《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規定,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其中,上述人員包括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另外,根據《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3號)規定,上海市範圍內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每戶每年扣減限額為14400元。
因此,您2023年6月畢業後在上海設立個體工商戶,可以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可以在3年(36個月)內按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