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個人股權轉讓給了其他人,那麼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呢?
答: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2.我股權轉讓之後,應該在哪納稅呢?
答: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稅申報。
3.什麼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4.對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答: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産轉讓而産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併入財産轉讓收入,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應當報送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産或土地房産等資産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