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雙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雙方結婚後仍然租房,因婚後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請問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繼續扣除?
答: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標準在稅前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雙方屬於未婚狀態,可以分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需滿足“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條件。保險行銷員或證券經紀人計算是否超過6萬元時,是否減除20%的費用?是否減除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
答:保險行銷員或證券經紀人計算是否超過6萬元時,不減除20%的費用,也不可以減除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
3.個人轉讓專利或著作權的所有權,應該按照特許權使用費還是財産轉讓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轉讓專利或著作權的所有權,應該按照財産轉讓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4.我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能否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並預扣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二、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如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可以適用優化後的預扣預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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