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是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嗎?
答:企業所得稅為法人稅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規定,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我公司今年新購進了設備器具,享受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稅收優惠時需要剔除預計凈殘值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
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固定資産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産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為讓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的紅利,對於企業購置設備、器具在會計核算中預計凈殘值的,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可以不考慮預計凈殘值因素。
3.我公司投資了合夥企業、外國企業,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可以享受免稅收入優惠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合夥企業、外國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所以納稅人從合夥企業、外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類所得不可以享受免稅收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