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員,其因公出差,取得註明護照資訊的國內鐵路車票,公司可以抵扣該筆旅客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鐵路車票的,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公司高管取得的註明護照資訊的鐵路車票,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享受差額徵稅政策並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抵扣憑證?
答:納稅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購進“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屬於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關於其他票據計算抵扣的特殊規定。按照現行進項稅抵扣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取得上述電子普通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産品深加工企業除外)購進農産品,取得(開具)農産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取得(開具)農産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産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票,能否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