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購買了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否可以免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上述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我本人持有A股某公司的股票,今年該公司派發股息紅利,對於該股息紅利,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因此,您需要根據持股時間判斷該筆股息紅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若我公司取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當填報哪些附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企業應填寫《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
4.我是一家合夥企業投資人,我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