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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稅專題相關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5-09-1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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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企業如何查詢出口退稅率?

  答:方法一 登錄電子稅務局—【公眾服務】—【出口退稅率查詢】;

  方法二 登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我要查詢】—【公眾查詢】—【出口商品代碼及退稅率】;

  方法三 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服務】—【出口退稅率查詢】。

  2.如何確定出口退稅率執行時間?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三條,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3.出口企業開具出口發票,如何確定匯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4.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生産企業還需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資訊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5.企業超期申報時無法提供收匯材料,還可以申請退(免)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如符合視同收匯條件的,可參照政策正列舉的視同收匯原因,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視同收匯;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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