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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6-04-08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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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納稅人需要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2025年度內從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經營),或在2025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我公司是外貿企業,存在出口報關收入應該在什麼時間點確認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3.公司投資了合夥企業、外國企業,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可以享受免稅收入優惠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合夥企業、外國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所以納稅人從合夥企業、外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類所得不可以享受免稅收入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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