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能否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第十六條規定: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按照銷售額乘以本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納稅人應當憑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用於簡易計稅、免稅和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6號)第二十三條: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産)、服務,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和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當按照銷售額或者收入佔比逐期計算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於次年1月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全年匯總清算。
3.一般納稅人用於簡易計稅、免稅和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如何計算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3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産)、服務,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和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收入)÷(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非應稅交易收入)
4.購進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答:2026年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第二十二條(五)規定:購進並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
合規提醒:若企業購進的餐飲服務不是直接用於個人消費,而是用於生産經營活動或者與應稅交易相關,那麼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就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購進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答:貸款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暫不可抵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6號)第二十一條: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貸款服務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暫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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