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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公共交通車船免征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7-09-1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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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地[2007]45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7-09-14
廢止日期:2012-01-01
索引號:AE9101290-2007-00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公共交通車船免征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公共交通車船免征車船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根據《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車船稅暫行條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03號)規定,經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現對用於本市範圍內公共交通線路營運的車輛、渡船減免車船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用於本市範圍內公共交通線路營運的車輛、渡船(以下簡稱公交車船),是指經本市車船營運主管部門(包括市、區縣城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批准,依法取得營運資格,執行本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渡口)營運,供公眾乘用並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 
  前述車輛包括公共汽車、電車、旅遊專線車、機場專線車;渡船包括客渡船、車渡船、車客渡船。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公交車船,其經營者可持經本市車船營運主管部門核發的年度審驗合格證明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免征車船稅手續。
  三、公交車輛的經營者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征下一年度車船稅申請,在購買車輛“交強險”之前辦妥免稅手續。
  渡船經營者應當在每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征當年度車船稅申請。
  稅務機關應當於受理後30日內予以批復。
  四、上述公交車船經營者當年新購置的車船符合免稅條件的,可持本市車船營運主管部門核發的當年度車輛營運證或船舶相關管理證書,辦理免征車船稅手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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