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為了方便納稅,經研究,現就對公交車輛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新購置用於市內公共交通線路營運車輛(以下簡稱公交車輛)車船稅徵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對新購置符合免征車船稅條件的公交車輛,經營者在辦理新購置車輛車船稅納稅手續時,無需再向負責徵收新購置車輛車船稅的稅務機關提供暫不徵收車船稅的證明,但應當遞交所購買車輛符合減免車船稅條件的承諾書和車輛行駛證複印件。
負責徵收新購置車輛車船稅的稅務機關,在審核並收取經營者遞交承諾書和車輛行駛證複印件後,可不徵收當年度的車船稅。同時,在徵收系統中登錄有關資訊。
二、當年上半年上述車輛取得營運證的,經營者應在當年的7月31日前,按照我局《關於公共交通車船免征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地〔2007〕45號)有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車船稅免稅手續;當年下半年取得營運證的,經營者應在次年的1月30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車船稅免稅手續。
三、上述車輛如不符合車船稅免稅條件或逾期未辦理車船稅免稅手續的,主管稅務機關或有關保險機構應按規定徵收稅款。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我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船稅徵管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地〔2008〕46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