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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

關於林業系統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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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1〕140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1991-11-01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二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研究解決森工企業困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精神,結合林業系統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對林業系統徵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林區的有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考慮到林業系統目前的困難,為扶持其發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此條失效)
    三,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對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産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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