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動無償獻血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血站的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鋻於血站是採集和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又屬於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因此,對血站自用的房産和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三,本通知所稱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從事採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徵收入庫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徵收入庫的稅款也不再徵繳.
一,鋻於血站是採集和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又屬於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因此,對血站自用的房産和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三,本通知所稱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從事採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徵收入庫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徵收入庫的稅款也不再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