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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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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9〕26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10-13

狀態:全文有效

    為了推動無償獻血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血站的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鋻於血站是採集和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又屬於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因此,對血站自用的房産和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三,本通知所稱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從事採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徵收入庫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徵收入庫的稅款也不再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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