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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0-04-1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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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0-03-13
廢止失效日期:2024-01-2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

  為進一步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現就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本公告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种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産、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本公告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産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産品和農業生産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産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膠、紡織原料等礦産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本公告所稱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於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於本公告規定的減稅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徵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五、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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