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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房産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發佈時間:2004-02-2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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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地〔1996〕8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86-09-25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廢止,第七條。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一,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徵房産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關於城市,建制鎮徵稅範圍的解釋
    城市的徵稅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
    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三,關於"人民團體"的解釋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四,關於"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否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雖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屬於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産免征房産稅.
    五,關於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有無減免稅優待?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應徵收房産稅.但為了鼓勵事業單位經濟自立,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從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産稅3年. (此條廢止)
    六,關於免稅單位自用房産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産,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産,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産,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産,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
    上述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産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産,營業用房産不屬於免稅範圍,應徵收房産稅.
    七,關於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産,如何徵收房産稅?
    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産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産,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産稅. (此條廢止)
    八,關於房産不在一地的納稅人,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房産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房産稅由房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房産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按房産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産稅.
    九,關於在開徵地區範圍之外的工廠,倉庫,可否徵收房産稅?
    根據房産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在開徵地區範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應徵收房産稅.
    十,關於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産,可否免征房産稅?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産,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産,免征房産稅.
    十一,關於作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應否徵收房産稅?
    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産稅. (此條廢止)
    十二,關於個人所有的房産用於出租的,應否徵收房産稅?
    個人出租的房産,不分用途,均應徵收房産稅.
    十三,關於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當地核定面積標準,就超過面積標準的部分徵收房産稅?
    根據房産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産免征房産稅.因此,對個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積多少,均免征房産稅.
    十四,關於個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産余值計算繳納房産稅還是按房産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産稅?
    根據房産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産出租的,以房産租金收入為房産稅的計稅依據.因此,個人出租房屋,應按房屋租金收入徵稅.
    十五,關於房産原值如何確定?房産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徵房産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産原值,對房産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此條廢止)
    十六,關於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可否免征房産稅?
    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産稅.
    十七,關於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産稅,其減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舊程度分別確定?對有些房屋的減除幅度,可否超過這個規定?
    根據房産稅暫行條例規定,具體減除幅度以及是否區別房屋新舊程度分別確定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內.
    十八,關於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産,可否免征房産稅?
    房産稅屬於財産稅性質的稅,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産,依照規定應徵收房産稅,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産稅. (此條廢止)
    十九,關於新建的房屋如何徵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産稅.
    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産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産稅.
    二十,關於企業停産,撤銷後應否停徵房産稅?
    企業停産,撤銷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産閒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准可暫不徵收房産稅;如果這些房産轉給其他徵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産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徵收房産稅. (此條廢止)
    二十一,關於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徵收房産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産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徵收房産稅.
    二十二,關於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或出租的房産,應否徵收房産稅?
    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像館等所使用的房産及出租的房産,應徵收房産稅.
    二十三,關於房産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應否徵收房産稅?
    承租人使用房産,以支付修理費抵交房産租金,仍應由房産的産權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納房産稅.
    二十四,關於房屋大修停用期間,可否免征房産稅?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産稅. (“稅務機關審核”的內容廢止)
    二十五,關於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徵收房産稅?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徵收或免征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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