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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郵政企業徵免房産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函

發佈時間:2004-02-2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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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1〕37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6-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國家郵政局:
  你局《關於申請減免郵政企業房産稅、土地使用稅的函》(國郵[2000]479號)收悉,來函要求我局進一步明確郵政農村支局不需要繳納房産稅和土地使用稅問題,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根據房産稅和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産、土地,應當依法徵收房産稅和土地使用稅;對坐落在上述範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産、土地,必須在單位財務賬中劃分清楚,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徵收房産稅和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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